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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聞提到行政院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個人看法認為:

發行結構債券的機構主要有三:
        1.銀行業
        2.証券業
        3.保險業
        其中,機構來源又可分為國內與國外,目前修法主要針對為國內的銀行及券商所發行的結構債券.

因此,對於日後針對上述機構所發行的結構債券有獲利採10%分離課稅,為何要分離勒??因為直接由
發行機構代政府將您的獲利扣取10%上繳,也因為繳完稅了!您就不用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外機構發行的結構債券為何不列入!當然啦!國外機構會理你行政院嗎??

至於保險業,為何不在範圍內!?

要留一個活口,日後大家要買當然都跟保險業出結構債券,然後三大通路聯賣ㄚ........




為兼顧金融市場健全發展,及金融商品稅負平衡、一致性,財政部擬將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認屬為其他所得,與其他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一樣,一律按10%的稅率分離課稅,包括連結海外商品也不再享有免稅優惠,預定明(98)年起實施。

行政院院會19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自98年1月1日起,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之利息所得暨以各種債券、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個人均按10%分離課稅,營利事業一律採合併計稅;而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也由5年放寬為10年。

另外,對於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其所得應分別按財產交易損益或利息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例如民眾如果是向銀行購買結構型商品,必須申報利息所得和財產交易所得稅,但如果是向券商購買,只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造成交易對象不同,所得人稅負不同。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基於一致性考量的原則,一併修法將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認屬其他所得,與其他金融商品之利息所得一樣,均按10%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

官員表示,結構型商品目前是根據所得性質,區分為利息所得、財產交易所得、境外來源所得等,由於稅法規定境外來源所得免稅,海外所得因此不用納入課稅範圍,其他投資收益則必須併入個人所得總額課稅,但自98年1月1日開始,將一律改為其他所得,課稅方式也改為10%分離課稅,不再併入個人所得總額課稅。

官員指出,由於課稅方式改變,因此連結的商品不分境內外來源所得,都一併計算投資損益,只要賺錢就要繳10%的稅,如果賠錢,也因為不屬於財產交易損失,也不能扣抵。

至於投資型保單的課稅問題,由於金管會認為投資型保單屬保險性質,保險給付應該免稅,財、金兩部會始終無法達成共識,財政部目前仍與金管會協調中。

本則新聞由東森新聞提供 200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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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達比公司
全球最大主權財富基金

阿布達比投資局(ADIA)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投資機關,1977年成立阿布達比投資公司(ADIC),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主權財富基金(SWF),資產規模估計在2,500億美元到8,750億美元之間。

ADIA的投資組合,有50%到60%投資股市,20%到25%投入固定收益產品,5%到8%為不動產,5%到10%為私募基金,另外5%到10%則投入另類投資。該局今年也成為兩家阿聯最大銀行阿布達比國家銀行和阿布達比商業銀行的最大股東,首度投資阿聯資產。

這筆基金的管理者為阿布達比邦總統哈里發,ADIA並不揭露總資產規模,也沒有定期揭露投資活動。今年以來該基金相當活躍,四處收購海外資產。

 

【2007-11-28/聯合報/B2版/錢線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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